发布时间:2025-01-18 18:07:24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2003年司法解释中对开发商交房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不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仍然具有效力。
相关法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际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若买受人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若买受人选择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